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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校园欺凌时可依据的法律、政策、文件

出处:宣传部(统战部)  文字:网络  编辑:管理员  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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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文件


1.《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64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中职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2.《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201611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20161130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或政策文件


1.《中小学生守则》(2015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大处着眼,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为习惯养成提出了基本要求。

4条: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条: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2.《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4条: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条: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3.《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04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国家教委(后改名为教育部)

从小处着眼,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提出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要求。

第10条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教育部

总目标: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他们的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他们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5.《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724日)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总体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6: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7: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订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章第1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五章第40: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42: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9.《青少年法制教育大纲》(2016.06.28)颁布单位: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第二章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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