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作者:纪检监察审计室   时间:2015-04-22   人气:


浙艺院党〔200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各级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创造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内部环境,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各级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目标管理,与学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院内各级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系部处室(中心)、附中、艺研所及后勤公司、实验剧场等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党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政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组织部署、实施。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纪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和组织学院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党政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坚持民主集中制。

5、加强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及下属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党政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及时解决分管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及下属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处级以上党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院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负责组织所属部门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可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2、具体考核工作由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学院党委定期向主管上级纪委,院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每年要向学院党委、纪委就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专题报告。

2、处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3、当责任范围内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责任人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院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处级党政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每年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院纪委(监察室)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听取主要负责人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班子廉政情况的汇报,征求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予以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下属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予以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七条 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要相互配合,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反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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