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艺院纪[2009]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监察工作,防范在各类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室组成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根据当年招生工作具休情况,组织开展招生监察工作。
三、招生监察工作组组长须参加学院有关招生工作会议,了解当年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掌握具体工作部署,并依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四、招生监察工作组组长参与当年招生工作的考评教师名单的审对在往年招生工作中有不良反映或不良纪录和当年应该回避的人不得安排参与招生考评工作。
五、招生监察工作组成员在招生工作各个阶段应进行现场巡查,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妥善处理。
六、对原始评分资料,招生监察工作组可视情况进行抽样验核。
七、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组会同院招就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和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 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