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 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浙审责〔2012〕69号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作者:纪委   时间:2016-04-13   人气: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

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浙审责〔2012〕69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社保局(人事局)、审计局、国资委(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现将《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7月2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

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降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应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原任职单位及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

审计机关负责提供有关的交接表格,按照组织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具体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审查离任交接事项内容。

第五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指定分管或协管财政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准备需要交接的有关经济事项。

交接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填写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并准备书面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第六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末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和其他重要资产分布情况;

(三)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

(五)任职期末存在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情况;

(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所有权属于单位的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

(二)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的发展规划、重要的政策制度、重要的建设项目和重大的资金安排等;

(三)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任职期末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应了解需要交接的经济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与离任领导干部进行沟通。

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发出交接通知书的组织部门决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第九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并召开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派员主持召开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

(一)市、县(市、区)和有关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由省委组织部或其授权的市委组织部主持;

(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由省委组织部或其授权的市委组织部主持;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其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主持;

(四)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由省委组织部或其授权的省委教育工委、市委组织部主持;

(五)党政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或审计机关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会议的人员包括:

(一)会议主持单位的代表;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代表;

(三)审计机关的代表;

(四)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单位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交接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末未了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和其他书面交接材料应装订成册,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上述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审计厅印发的《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浙审责〔200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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