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定责实务操作指南 (2015版)浙江省审计厅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作者:纪委   时间:2016-04-13   人气: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重点需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界定领导干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应纳入定责范围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 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 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其他失职、渎职和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对于不是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明显不良后果的问题、下属具体操作中产生的且没有明显不良后果的问题等,一般不纳入定责范围。

(二)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哪种责任。

1.直接责任。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是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的;

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的;

三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

(2)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问题,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是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二是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

三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

(3)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2.主管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经济事项的;

(3)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

(4)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5)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3.领导责任。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1.下属单位存在问题的责任认定。

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以及涉及到管理体制机制层面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参与决策管理过程界定承担哪种责任:

(1)领导干部直接指使、决策的,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2)领导干部直接分管或兼任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3)除上述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情形外,应承担领导责任。

2.前任延续问题的责任认定。

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任职之前被审计单位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领导干部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若继续沿用前任领导干部做法的,应对任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前任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方面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予纠正,仍然延续执行该决策,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若被审计领导干部予以纠正,虽然采用了适当违规措施或造成部分损失,但避免了继续执行带来的较大损失,可不承担责任。

(四)责任认定的审计取证要求。

审计实施中,审计人员既要对问题事实取证,也要对责任认定取证,以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特定事项中的参与程度或所起的作用。责任认定取证方法主要有:

1.获取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

2.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查阅与问题产生相关的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书面证据;

3.对没有书面证据或书面证据难以认定责任的,向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当事人调查取证,做好问询笔录,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二、市县党政领导审计定责

(一)一般应纳入定责范围的问题。

1.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1)执行上级重大政策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2)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环境保护、保障房建设等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3)简政放权不到位。

2.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1)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改革措施、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事关相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

(2)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不科学。

(3)重大经济决策内容违法违规。

(4)决策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

(5)重大决策涉嫌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

3.财政管理方面。

(1)政府预算编报不符合规定。

(2)未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3)违规审批、出借、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4)三公经费控制不严、违规发放津补贴等。

(5 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6)财政存量资金未统筹盘活。

(7)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存放。

4.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

(1)政府债务规模未严格控制,债务风险较大。

(2)债务计划未按规定报批;

(3)通过虚假土地证、虚假项目等融资。

(4)债务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5.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程序处置。

(2)重大国有资产流失。

(3)资产收购中存在高价收购等利益输送问题。

6.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

(1)以租代征土地。

(2)非法占用土地。

(3)非法占用林地。

(4)未经审批围填海。

(5)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6)未公开处置或低价处置自然资源资产。

(7)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未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

7.招商引资方面。

(1)违规低价出让土地。

(2)虚假招商引资。

(3)违规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4)招商引资项目效益差。

(5)招商引资过程涉及利益输送。

8.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

(1)重大项目推进缓慢。

(2)项目未公开招投标。

(3)投资项目超概严重。

(4)投资项目效益差。

(5)投资项目重大损失浪费。

(6)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7)领导干部插手或干预工程项目建设。

9.民生保障方面。

(1)民生保障制度未落实或不健全。

(2)民生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不到位。

10.机构编制方面。

(1)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2)超编进人。

(3)违规设置机构。

11.廉洁从政方面。

(1)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

(2)存在系统性的廉政风险问题。

12.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

对审计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应作实事求是分析,如果是上级政策自身不合理不科学带来的问题、或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且有利于发展和切合实际的事项、或下属部门在具体执行和操作层面的一般性问题且未涉及到体制机制层和产生严重后果,一般不纳入定责范围。

(二)下属部门存在的下列问题一般应列入领导定责范围。

1.领导直接或参与决策的。

2.虽未直接或决策,但普遍存在的并且属于监管不到位、制度设计不科学等因素造成的。

3.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书记和市县长责任区分。

1.党委重决策,政府重执行。

书记侧重于宏观经济战略与决策责任,如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等。市县长侧重于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执行与管理责任,如党委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任期内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情况等方面。

2.谁主管谁负责。

根据各地党委和政府分工职责,涉及党委主抓的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属于书记责任;涉及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经济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属于市县长责任。

3. 谁决策谁负责。

根据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领导干部决策参与情况,属于政府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如果书记参与了决策,市县长只负责落实,书记负主要责任,市县长视情况一般负次要责任或可不承担责任;属于党委决策范围的事项,市县长未报经党委而由政府直接决策实施,市县长负主要责任,书记视情况负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三、党政部门领导审计定责

(一)一般应纳入定责范围的问题。

1.贯彻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问题。

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文件不到位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

2.未完成有关目标责任制问题。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任期内未能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不合格。

3.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问题。

(1)未建立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规则;

(2)部门预决算、大额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分配和使用,未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3)作出的决策违法违规或失误;

4.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大额收支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2)将上级补助、房租等收入通过往来挂账、转移至下属单位等手段隐瞒收入,甚至收支未在法律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问题;

(3)“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未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性质情节比较严重,如超预算支出金额较大、比例较高,虚列会议费、培训费将支出挂账或未结算金额较大,违规列支接待、旅游、购买礼品等费用;

(4)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

(5)专项资金普遍未专款专用、被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分配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严重;

(6)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5.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方面的问题。

(1)未经审批违规购置和处置(出租、出借、出售等)资产;

(2)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未集中采购、采购未公开透明;

(3)资产处置未公开透明或造成资产损失;

(4)新增重大资产产权不明;

(5)国有资产或资源被其他单位无偿使用或占用的。

6.违规收费问题。

(1)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存在自定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2)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3)违规收取培训费、赞助费等乱收费问题。

7.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1)项目建设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特别是违规建设(购买)楼堂馆所;

(2)项目建设严重超概算、超标准,施工中存在重大违规变更;

(3)项目建设中存在违反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违规支付相关费用;

(4)较多项目或重大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

8.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问题。

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执行,管理混乱。

9.下属单位(工会、社团)问题。

(1)未对下属单位建立监督考核制度,监管不到位,下属单位管理较乱,存在带有普遍性、系统性问题。

(2)由于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或重大失察,造成下属单位多项重大经济事项未向主管部门汇报;

(3)未对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存在违规发放兼职补贴问题;

(4)下属单位违规发放市民卡、超市卡、劳务费等福利,同时也给主管部门发放;

(5)下属单位(企业)经营不善或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出借大额资金未能及时收回,主管部门长期不知情或不作为。

10.机构编制问题。

违规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违规大量使用编外人员且操作不规范。

11.廉洁从政问题。

(1)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入分配、经费开支、资产使用等方面不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下属单位或兼职单位领取报酬等问题。

(2)本单位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因与职务有关的廉政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2.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

对上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预算编制上、财务核算上的轻微问题且没有明显不良后果的,或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如往来款未及时清理、固定资产没有定期盘点、一般账务处理错误、报销所附清单不全等),一般不纳入定责范围。

(二)关于下属单位(学会、协会等社团)问题是否定责的界定标准。

下属单位(学会、协会等社团)审计发现的下列问题,不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定责范围:

1.完全属于下属单位(学会、协会等社团)自身问题,与主管部门无关的问题;

2.问题性质不严重,金额不大,属于下属单位日常管理中的问题;

3.下属单位(学会、协会等社团)由其他领导分管,有独立法定代表人,领导不直接分管或兼任主要领导职务,且问题没有普遍性的。

四、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定责

(一)一般应纳入定责范围的问题。

1.未按照上级规定,上级批复开展投资、筹资等活动,或未按程序规定上报审批。未按规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问题。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

3.未科学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或未完成企业发展战略问题。

4.未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目标,未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问题。

5.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关注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大额资金运作等。

6.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方面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问题。

7.企业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8.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和运行,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9.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方面的问题。

10、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企业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产生的经济损失浪费问题、下属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经济事项产生的一般性问题(如生产销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税收缴纳)且没有明显不良后果的,一般不纳入定责范围。

(二)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

1.下属单位发生问题的责任认定。

(1)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程序报经集团批准同意组织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前期可行性研究不够,导致后续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

(2)对下属企业报经集团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集团未及时组织研究讨论,放任下属企业先行开展或自行开展相关重大经济事项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

(3)按集团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由下属企业组织实施的无须报集团批准同意组织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

2.前后任延续问题的责任认定。

以前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为界线,对于前任决策并已经实施的项目,现任领导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前任决策,后任实施的项目,后任领导人对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长、总经理责任区分。

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董事长负主要责任;总经理主要抓决策的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总经理负主要责任。董事长决策的事项,属于总经理决策范围或部经理负责落实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总经理视情况负次要责任或可不承担责任。


五、高校党政领导审计定责

(一)一般应纳入领导定责范围的问题。

1.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在规范性、合法性,以及执行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重要经济事项、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未上会集体研究决策,决策违反规定程序。

(2)决策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

(3)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

2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管理政策执行。例如:公款私存、违规集资、违规担保,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2)收费政策执行。例如:未报价格等主管部门核定、备案自行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使用不规范票据收费或未开具票据,代办服务收费未按实际进价(付费)收取,学费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违规招生或转专业并收取相关费用。

(3)勤工助学政策执行。例如:未按规定提取助学经费,勤工助学经费投入不到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小时工资未达标准,在助学基金中列支其他费用。

(4)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例如: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劳务费,虚假劳务名单套取科研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或无关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以协作费名义转移套取科研经费,虚假项目或虚增项目经费规模,发放劳务费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等。

(5)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例如:专项经费未分项单独核算,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用途,虚列支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低、结余大,存在损失浪费等。

(6)其他法规政策执行。例如:未按原价进原价出要求代办教材、卧具等业务,学生代管费未及时清退,未将学生伙食补贴拨到食堂。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学校取得的赞助费未按规定缴纳税金。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之外,变相发放津补贴、虚列支出套取人员经费、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工资福利等。

3.学校预算管理、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准确,项目预算执行率低,预算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审批。

(2)收入未作收入反映,应缴财政专户款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培训班收入存在坐收坐支和账外资金。

(3)预算执行管控不到位,经费支出未严格按预算执行,存在无预算安排支出、超标准支出,挤占专项经费。

(4)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使用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等。

(5)学校债务管理政策不完善,债务偿还未按计划执行。

4.资产采购、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例如:未按《预算执行确认书》批复内容进行采购,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自行采购。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变更实质性内容等。

(2)资产使用与处置。例如: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下属公司股权转让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公开招标出租资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浪费。原各校并入时未组织资产清查和交接,独立学院未建立独立的资产实物账。

5.基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非法集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超标准、超概算。

(3)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拆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未经招标增加工程内容,不按招投标文件条款签订合同或协议。

6.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因监管不力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学校对外投资管理。例如:未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未按规定将对外投资统一归口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2)对下属单位监管。例如:未建立对下属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与下属单位产权不清,将有关资金转移到下属单位或以各种名目违规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用人失察,下属单位领导违法乱纪、单位严重亏损。下属单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损害国有资产,以改制为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因学校监管不力,下属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经济问题。

7.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缺失或不完善,领导干部内部分工与岗位设置严重不合理,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违法违纪或重大损失浪费。

(2)未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等。

8.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1)超越职权、未按规定程序超限设置机构,擅自或变相增设机构。

(2)超规定配备领导干部。

(3)未按规定程序违规增加人员编制、混用编制、挪用编制,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等。

9.履行党风廉政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学校或个人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1)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直接干预重大经济事项,在收入分配、经费开支、资产使用等方面直接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2)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到位,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与职务有关的廉政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较为普遍的。学校私设小金库、一定范围内私分财物。

10.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

对上述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预算编制上、财务核算上、资产管理上的轻微问题,或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规范问题,或下属单位因自身原因存在的一般性违法违规问题,一般可不纳入定责范围。

(二)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责任区分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书记的工作特点是把方向:负责政治思想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校长的工作特点是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教学、科研工作。因此,对书记、校长定责的基本原则如下:

1.对涉及学校总体发展的重大事项,书记校长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2.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书记负主要责任,校长负次要责任;

3.对因干部管理不到位而存在廉政方面问题的,书记负主要责任,校长负次要责任;

4.由学校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执行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

5.对党委决策正确而行政执行不力的事项,校长负主要责任。

上述原则作为一般性规律来把握,审计工作中实际定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进行。因此,要研究学校章程的规定、领导分工、两位领导干部的能力水平和性格特点,搞清被审计高校的实际权力架构。按照实际决策以谁为主,业绩和责任也以谁为主的原则来定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主要责任,另一领导可负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六、定责范例

(一)市县党政领导审计定责范例

直接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某县县长未经集体决策,于2008年4月签发政府抄告单,批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补助3家公司10265.66万元,其中:A公司三星级宾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343.94万元、B公司商贸广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8533.58万元、C公司国际会馆项目扶持资金388.14万元。上述项目用地均为商住用地,实际均未开工建设,实质上为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

2.问题定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上述事项未经集体决策,县长直接签发抄告单,属于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五条(现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负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10年5月,王力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采取“重组+招商”模式,引进一家B公司接手该市开发区因母公司破产、资金链断裂而濒临破产的A公司,先让该市所属C公司(全资国企)以零价格收购A公司股权并承担所有债务,再将A公司实物资产以66512.55万元出售给B公司,A公司债务72350.49万元由C公司承担。之后,B公司为规避企业所得税,将收购方式由资产收购调整为股权收购,其他条件不变(即不承担A公司债务)。

截止审计日,B公司尚未支付C公司转让价款7000万元,且投产两年多,实际产值与税收贡献与招商引资时承诺相去甚远,招商重组效果不佳。

2.问题定性。

C公司在收购和转让A公司股权时,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该重组招商事项已涉嫌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5837.94万元(即承担债务与出售资产差额)损失,且重组效果不佳。

3.定责及理由。

A公司破产重组和招商引资由王力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组、谈判过程亲自过问。会议研究记录显示,与会班子大多数成员对重组招商事宜存在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是否零价格收购A公司并承担全部债务和引入哪家企业两方面,从当时情况分析,让A公司直接破产政府只需帮助处置资产并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工作,无需承担巨额重组损失;在引入企业选择上,两名副市长提议与3家有意向的企业同时展开谈判,被王力市长否决,审计调查发现上述3家有意向企业中的一家收购了同样情况的D公司后效益非常好。

王力市长主持会议在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决策重组和确定引入B公司,且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五条(现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王力市长对该事项应承担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一

1.背景与事实。

某区2010—2012年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共139个,其中财政部门给予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的项目24个(其中3个至2012年底未实际进行投资),共兑现引进企业奖励扶持资金1.15亿元。

审计中发现,存在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套取企业奖励扶持资金情况。2011年1月,该区工业园区引进F动漫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给予F动漫有限公司项目总额不超过参佰万元的产业扶持奖励,其中:F动漫有限公司完成公司注册并落实初步人员及设备到位后一个月内,给予100万元作为第一批产业扶持资金;在F动漫有限公司动漫系列片制作完成第一集作品后一个月内,给予第二批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在F动漫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完成新媒体平台项目论证后给予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伍拾万元产业扶持资金。2011年4月,该区按协议于F动漫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后兑现扶持资金100万元,经延伸审计,该公司未运营就已经撤离,注册地址空置,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2.问题定性。

该区招商引资“一企一策”优惠政策中对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即进行补助的条件设置有缺陷,且重引进,轻管理,缺乏对引进企业后续经营的约束,导致被引进的个别企业套取企业奖励扶持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3.定责及理由。

该区招商引资中对企业的奖励补助虽有财政等几个部门具体实施,但问题的根源在于优惠政策的制定。“一企一策”优惠政策中对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即进行补助等措施由区长召集财政、国土、招商、园区等部门研究讨论,以专题会议纪要方式确定。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该区区长应承担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13年,B县地方财政总收入为49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6亿元,财政总支出决算数为42亿元,政府性债务余额112亿元。B县以山地为主,城市建设相对落后,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相对基本建设任务,政府财力紧张,发展压力较大。

2012年至2013年间,B县土地储备中心以该县某区块收储项目名义向浦发银行等8家银行重复融资,借入土地储备贷款15亿元,贷款到账后,为规避贷款用途管理,先将贷款资金拨付至某区块相关街道,再由相关街道转回土地储备中心或县财政局基建专户。通过这种方式累计挪用某区块收储项目资金共计14亿元,其中用以弥补以前年度预征土地资金缺口9亿元,用于其他基本建设资金缺口5亿元等。

2.问题定性。

上述问题违反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规定

3.定责及理由。

上述以某区块收储项目名义向多家银行重复借贷融资,套取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问题由B县县长召集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具体由B县财政、国土等部门操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B县县长应对上述问题承担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案例一

1.背景与事实。

一个地区的党委书记上任后,首先关注的就是结合地方发展,考虑当地未来发展方向,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考虑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地方的规划或者规划调整内容当中。

A市湿地公园于2005年5月20日获建设部批准设立,2006年制定《A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明确湿地边界和总面积。而市政府在修编新一轮《A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未按程序申报批准,就对该湿地公园范围作了调整,并根据此调整将奥体中心、行政中心、科技中心、文化中心等一批重大在建或待建项目,以及建国西路5号、7号等已出让或待出让地块,规划在《A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的湿地边界内。

2.问题定性。

S市政府在湿地公园控制边界调整未经建设部批准之前,就在JH湿地公园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第十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从审计资料看,涉及规划调整的事项最后以政府名义出具,市长负主管责任,这个板子要打到书记头上似乎很难。但根据《中共S市委议事规则》规定,涉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规划调整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应属于党委职责范围事项。对于未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调整规划,作为党委主要负责人,书记应负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09年5月,某市分管企业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召开会议决策,并下发市政府抄告单,该市开发区据此按C项目公司和D轮毂公司等几家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50%,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4222.79万元作为它们注册资金到位的奖励款,上述公司均为民营企业。

2.问题定性。

该市政府对部分企业进行奖励的做法实质上是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上述违规事项由分管企业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市长本人并没有直接决定或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决策,不应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但市长作为该市政府主要领导,需要对本级政府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负责,对政府抄告单负责,属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现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市长应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副市长应承担主管责任。

二)党政部门领导审计定责范例

直接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某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767万元、在下属单位发放福利143万元:2009年-2011年发放各项奖金共计767万元,其中发放厅机关367万元、发放各市地400万元,主要发放名目有先进单位奖金、工作考核奖、竞赛奖等;2011年以包装劳务费、发行奖励费的名义在下属研究会发放福利130万元,其中发放包装劳务费127万元,给领导发行奖励费3万元。

2.问题定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虽然问题是该领导任前就有的、延续下来的做法,但其知情、未及时纠正、本人也得益,应负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12年11月,A局下属国有独资企业B公司,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购入一辆奥迪轿车,购车款及装饰费计41.54万元。该车购入后,A局与该公司通过车辆对调方式,将该奥迪车一直作为局长工作用车。

2.问题定性。

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七条“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及第十七条“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虽未发现局长直接授意购车,但由于该奥迪车一直作为局长工作用车,局长明知是超标公务用车仍继续使用,应负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L同志于2009年至2014年12月期间任某地人防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分管秘书处、工程处。

审计发现,2010至2011年,该单位违规减免5个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合计410万元。

2.问题定性。

不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有关减免范围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审计查明上述问题属工程处职能范围,由工程处操作。L同志没有直接参与,但分管工程处,应负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直接在协会账户中列收列支。

2013至2014年,乙单位将中央***奖励款85万元作为协会收入入账,并在协会列支各项费用25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用123万元、公务用车保险费用70、接待费会议费等62万元。

2.问题定性。

该做法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H同志分财务工作,对将本级收入转入协会并在协会列支机关有关费用问题,应负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三

1.背景和事实。

T同志2011年3月任院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C同志2012年4月任院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负责人事、财务管理、监察与审计。

R同志(系共产党员)自任院产业处处长等职务以来,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2014年,R同志从公司取得薪酬83万元。

2.问题定性。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五款“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应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进行清理清退。

3.定责及理由。

对于上述问题,T同志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未能及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兼职兼薪问题进行清理,应负领导责任。C同志负责人事、财务管理,应负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在对某市科技局局长经济责任中发现,2007年8月、9月,该局控股企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投公司)为其他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3000万元。2008年5月,因对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风投公司负连带责任,造成担保损失1154.68万元。

2.问题定性。

风投公司对外担保并非公司正常业务,该局对风投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未按出资人职责要求进行监管。上述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5号主席令)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规定不符。

3.定责及理由。

风投公司对外担保造成损失,作为主管部门,科技局疏于监管,应承担责任。该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风投公司,应负领导责任,分管副局长应负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截至2013年底,甲单位专用房项目筹集基本建设资金6839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8085万元),基本建设支出72644万元。目前2074套专用房均已售出,共收售房款72258万元。专用房项目于2010年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2010年专用房交付使用后,至今仍有腾空房143套未及时处置。甲单位未就腾空房处理使用情况上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问题定性。

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的规定。腾空房未及时处置,不符合《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的规定。

3.定性及理由。

L同志作为甲单位党委书记、厅长,负责单位全面工作,重大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大量腾空房未及时处置问题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作为一把手领导虽不直接分管具体工作,但应承担领导责任。

(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定责范例

直接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某集团2012年实施办公楼改造,该工程作为总包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明确工程投标最高限价3400万元、风险控制价2800万元,经评审委员会采用最低评标法评标,江峰公司以2400万元中标。同年8月,该集团与江峰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400万元,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013年1月工程开工,江峰公司先后以原中标单价过低,无法按时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为由,同该集团讨价还价,并要求提高工程结算单价。2013年10月,经该集团董事长李某同意,与江峰公司签定施工补充协议,提高办公楼装修工程结算单价。2014年1月,办公楼装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至2014年3月,该集团已累计支付给江峰公司4050万元,其中:除因设计变更追加支付江峰公司500万元工程款外,以提高工程结算单价的形式支付江峰公司工程款1150万元。

2.问题定性。

江峰公司以2400万元、低于工程风险控制价(2800万元)14.28%中标,虽然有抢标入围再讨价之嫌,但针对招标范围内的办公楼装修工程,该集团与江峰公司已经明确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现双方又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变相提高工程结算单价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该集团实施的办公楼装修工程是一个重大经济事项,李某作为该集团董事长,对提高工程结算单价一事,明知此事不合规,未组织董事会进行讨论研究,而是以办公楼需要尽快装修完成,追加工程款能保证工程质量为由,指使相关部门与江峰公司签定施工补充协议,变相提高工程结算单价,造成多支付工程款1150万元,给集团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12年11月,某集团控股子公司通达公司召开会议研究拟收购宝光公司100%股权,宝光公司为开发欣雨房产项目而成立。2013年2月,某资产评估公司受托对宝光公司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4000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12000万元、土地评估单价6150元/㎡,而同期同类型土地招拍挂成交单价为4150元/㎡。按土地招拍挂成交价格测算,宝光公司土地价值评估虚高1800万元。

2013年5月,集团董事长张某主持召开会议讨论收购宝光公司100%股权事宜,有9名董事参加了会议,其中5名董事对宝光公司土地评估参考依据及价格虚高问题提出异议,张某未引起足够重视且对虚高的土地价格未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了以14000万元收购宝光公司100%股权事项。随后,通达公司与宝光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通达公司以14000万元收购宝光公司100%股权。2013年6月,通达公司全额支付股权收购款14000万元,2013年7月,完成宝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变更。

2.问题定性。

审计查明,该资产评估公司违规采用了二年前的同类型土地成交价格(规定是一年内),在当前房地产行情成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致使土地价值评估虚高。而通达公司仍按仍按虚高评估价收购宝光公司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

3.定责及理由。

通达公司收购宝光公司100%股权、涉及标的14000万元,属于重大经济事项,集团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了集体研究,在超过半数的董事对收购存在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作为董事长张某,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主导通过了以虚高1800万元收购宝光公司100%股权事项,造成了国有资产浪费1800万元。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某对此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2011年1月,某集团出资2700万元,和广浩集团投资成立长新材料公司生产某种新型墙体砖,该集团占49%股权,长新材料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由广浩集团控制。但项目投产后运行情况不佳,至2013年10月底,长新材料公司经营资金紧张,银行贷款高达18000万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2079万元,销售净利润-3032万元,与当初项目投资可研报告预测的同期可实现收入21000万元、销售净利润3116万元差异较大。除2700万元投资外,该集团还为长新材料公司提供借款担保1亿元,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市场需求疲软,长新材料公司短期内生产销售状况无法改善,公司刚性支出无法减少,企业无盈利造血功能,公司已累计亏损6000万元,净资产为-500万元。

该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长新材料公司年末可收回现金价值估计数,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700万元。

2.问题定性。

集团对前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管理不到位,且在长新材料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仍提供1亿元贷款担保,形成损失风险。

3.定责及理由。

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前期需要进行大量、客观的市场调查,对项目可行性、资金的效益和安全进行充分论证。本案例中,集团对前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管理不到位,在长新材料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仍提供1亿元贷款担保,属于决策不当带来经济损失风险。万某作为集团董事长,主持集团董事会讨论作出了上述不当决策,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此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10年4月,经某集团董事会同意,集团控股子公司天和公司以2600万元收购自然人股东李顺、张和有的海化4S店100%股权。经营三年后,天和公司于2013年12月将连年亏损的海化4S店(净资产评估值-10万元)公开挂牌以1元转让给永汽公司,形成投资损失2600万元。

2.问题定性。

经查,天和公司收购海化4S店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收购海化4S店的可行性报告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预测年收入21000万元、实际14700万元、高估30%;预测年净利润789万元、实际-900万元;二是收购和转让海昌汽车时土地评估方法不一致,2010年收购时采用收益还原法,2013年转让时采用市场比较法,转让时土地评估增值比收购时少900万元。

3.定责及理由。

王某作为该集团董事长,主持会议研究决定了上述收购转让事项,对收购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管理不到位,形成投资损失2600万元,属于决策不当。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对此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天和公司总经理张某负责组织实施了对海化4S店前期收购的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投资失败,产生的投资损失2600万元应承担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2013年初,我省出台了“六条禁令”,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控收送礼品(卡)、滥发奖金补贴等,在对某集团董事长赵某经济责任审计中抽查发现,该集团下属6家单位2013年至2014年报销商场、超市等处购买的大额礼品(商业卡)等115万元,以发放过节费、报销费用发票、差旅费补贴、交通充值卡等方式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福利补贴425万元。

2.问题定性。

上述企业未强化廉政意识,仍然以各种名义报销礼品(商业卡),超标准在工资总额外列支奖金、补贴,违反了省委“六条禁令”相关规定,也违反了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3.定责及理由。

廉政无小事,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省委出台了六条禁令,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严明规定和禁止,赵某作为该集团董事长、廉政主体责任人,对所属企业违反廉政规定的上述问题疏于监管,应承担领导责任。(若是集团本级发生此类问题,则应承担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2009年,兴达公司将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公司老年活动中心用房使用,后公司老干部管理部门将此房出租给汇金公司,并以每年报销5万元左右费用为使用对价折抵租金,从2010年至2013年累计报销费用18万元,用于老干部旅游、日常活动补贴,但未纳入公司财务大账反映。

另外,公司职工技协2011至2013年度取得收入合计187万元,经查,该收入来源主要是利用本公司车间、设备,由本公司职工为晚间停放公司货场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纳入公司财务大账反映。

2.问题定性。

上述房产出租收入18万元,职工技协利用本公司人力、物力资源取得的收入187万元,未纳入公司财务大账反映的作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上述事项表面上属于财务核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但把收入账外列收、列支,以及收入转移职工技协的作法,涉嫌私设小金库,应作为定责问题。汪某作为公司董事长,不直接分管此事也未知情,对此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四)高校党政领导审计定责范例

案例一

1.背景和事实。

在XX学院A书记、B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发现违规多收大专学生学费历年累计34221600元。

学校的在校生分高职生和大专生两类。2005—2006学年起,学校在继续招收高职生的基础上开始招收大专学生。但学校未及时申报更新收费许可证、增加大专生学费项目,实际按照高职生6000元/人·学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大专生学费。2010—2011学年起,学校更新了收费许可证,规范了大专生学费标准,但对该学年以前入学的在校大专生仍执行6000元/人·学年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2000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222号),专科学校每生每学年3200元,可在10%幅度内上下浮动,即专科学生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20元/人·学年,学校每学年多收每名大专学生学费2480元。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学校历年合计多收大专生学费34221600元,涉及05—09五届大专学生合计4630人。

2.问题定性。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9月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第九条的规定:“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一)未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3.定责及理由。

A同志于2003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分管校办、党办、外事等工作。B同志于2003年10月至2011年7月任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分管招生、就业、科研等工作。从分工范围看,收费问题应属B校长负责的学校行政工作范畴。

审计谈话记录表明:收费不规范期间B校长曾向A书记提出规范收费标准,但书记未予采纳。从行为决策过程看,书记起了主要作用。

乱收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A书记的行为属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五条“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界定为直接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三十六条“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为主管责任的规定,校长虽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是对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没有做到正确履行,因此界定B校长应负主管责任。

案例二

1.背景和事实。

在XX学院A书记、B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勤工助学基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较弱”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困难学生实际资助力度为规定资助力度的39.63%,违规列支贫困生奖学金566300元。

学院2010年至2012年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支出合计11076245.97元。资助力度占按规定应达到资助力度(事业收入的4%)的39.63%。虽资助力度逐年增加,但仍未达到标准。且不同校区和独立学院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的支出极不均衡。2010年至2012年,学院本部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的金额占规定的84.77%,下属X校区为14.32%,下属X学院仅为3.19%。且下属X学院2011年和2012年,分别在助学金中违规列支贫困生奖学金312100元和254200元,共计566300元。

2.问题定性。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6号)第十七条 “高校(含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照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7〕48号)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规定。

3.定责及理由。

A同志于2004年12月至2013年1月担任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B同志于2002年11月至2013年1月担任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其中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分管计财处。

学院2007年接受过B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本次审计仍然发现类似问题。B校长在2010年12月31日的校长办公会中提出“学生奖学金超支的部分可以通过预算调整在学生经费中支付”。

国家助学政策的落实非一般性财务问题,应纳入定责范围。此事经审计提出,而未整改到位, B校长作为分管领导,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应该界定为主管责任;A书记对此问题的继续存在也应承担领导责任。


附件:《实施细则》关于定责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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