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馆文献是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馆藏文献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文献资料的流通,维护广大读者利用文献资料的权利,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借文献超期处理办法
1、读者所借文献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逾期未归还的,从次日起按每册(或每件)每天罚款0.10元。
2、归还期限正好处在寒署假的,则可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归还。未能在顺延的期限内归还的,按超期处理。
二、外借文献遗失处理办法
1、读者在借阅期间将所借文献遗失,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同名文献赔偿。如无法以同版本之同名文献赔偿,则按原文献价格的2-10倍赔偿。
文献理赔倍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80年(含)以后出版的非艺术类专业文献,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2)1979年(含)以前出版的非艺术类专业文献,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3)2000年(含)以后出版的艺术类专业文献,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4)1980年(含)至1999年(含)出版的艺术类专业文献,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5)1979年(含)以前出版的艺术类专业文献,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6)孤本书、解放前出版的文献,根据文献内容、版本和文献价值由图书馆决定其赔偿金额。
(7)进口原版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
(8)成套多卷文献,若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进行赔偿。
2、每册(件)文献遗失赔偿时,还须另收文献编目加工费每件(册)10.00元。
3、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找到原来所借文献,或获得同版本之同名文献的,可持原赔款单据办理退款手续(编目加工费不退)并归还原文献。
三、损坏文献处理办法
损坏文献是指涂画、圈点、批注、折叠、剪裁、描拓、撕页、撕毁、污损文献。
文献损坏情况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赔偿1~50元。
文献损坏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应赔偿原文献。不能赔偿原文献的,按外借文献遗失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原文献赔偿者,须另交每册(件)10元的编目加工费,其损坏的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如按文献遗失赔偿者,原损坏文献不发还本人。
四、偷窃文献处理办法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未办理外借手续或未经工作人员许可而擅自将文献带出限定区域的,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对偷窃文献者,除收回所偷文献外,还将处以被窃文献价格的2倍罚款,并将报请学院有关部门作出校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