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纪律收受考生钱、物人员的处理规定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作者:纪检监察审计室   时间:2015-04-22   人气:

浙艺院纪[2009]2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不正之风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招生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以任何名义收受钱、物及有价证券,凡违反此规定,一经举报查实,所收受的钱、物及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并将取消当事人参加招生工作资格,且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二、教职工不得私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等进行考前有偿辅导,不得借考前辅导之际乱收考生辅导费,凡擅自利用学院设施设备进行考前辅导或乱收辅导费的,一经举报查实,在编教职工将给予停职检查并视情给予相应处分,非在编聘用教职工予以辞聘。


三、在校教职工和学生不得充当"中介人'\凡以"介入" 身份收受钱、物及有价证券者,一经举报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处理。


四、在职教职员工凡受到上述处理的,当年考核即为不合格,不能正常晋级;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不能参加院中层干部竞聘。


五、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疑点较多又一时难以查清情况并作出结论的,被反映入本年度应回避招生工作,并向组织说明情况。


六、考评老师凡在招生考试中采取不公正打分或故意刁难报复考生,给考生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将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七、凡乱收考生钱、物及有价证券者,在组织上发现前能主动自查纠正,积极退还的,可以视情免予或从轻处理。


八、对举报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招生就业办公室和所在党支部进行调查,涉及组织处理由相关部门负责。



             二 00 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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