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 浙审责〔2011〕85号

来源:纪检监察审计室   作者:纪委   时间:2016-04-13   人气: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

浙审责〔2011〕85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计局、国资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现将《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科学执政、依法行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效问责,是指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并得出结论,以及依法依规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等相关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问效问责机制,为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保障。

第四条 问效问责应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注重实效、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社保和国资监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通过问效问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运用评判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问效。

评判制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根据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综合打分,并确定履行经济责任存在问题的责任归属。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运用量化评级的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A、B、C、D四个等次评价,A为优秀,B为较好,C为一般,D为较差。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分类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在规范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评价体系,明确量化评级的依据、程序和要求,保证同类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判标准一致。

第八条评判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既要客观地肯定成效,也要依法揭示问题。

成效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思路和相应重要决策、重点工作等取得的主要经济业绩。问题是指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效果不佳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认定成效应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支持。认定问题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的重点内容实施审计和评价,依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运用销号制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销号制是指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列出目录并编号,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整改一项即销号一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暂时无法整改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由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作出说明后予以销号。

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被审计单位无法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发挥销号制在促进解决问题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存在的问题,分别认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行为按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文件第41、42和43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不应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具体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落实相关的责任人,但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整改的责任。

实施离任审计的,落实整改的责任应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主要领导干部承担。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和典型性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审计机关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抄送组织部门;

(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以适当形式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公告,逐步扩大审计结果的公告范围;

(四)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数据库,整合各类审计结果,记录和积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信息。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落实问责制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和移送的重要案件线索应及时查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二)对轻微违规问题,尚不构成违纪的,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相应处理;

(三)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予重视,作为研究有关对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落实问责制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次评定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干部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损失浪费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干部考察时,如果被考察者在近三年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写进考察材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评价意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问责决定生效后应该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部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应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作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方案和国有产权处置时的依据之一;

(三)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其他整改要求;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拒绝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审计或问责调查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积极配合审计或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落实审计机关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初召开会议,总结研究上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的情况,并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针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类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通过完善问效问责工作机制,加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作,不断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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